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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编号建议按「城市序号-商家序号」编,例如 潮州 01 号店 写 01-001,以后好查。 填完点上方「复制专属协议链接」,把链接发给商家即可,他打开看到的就是带他名字和比例的版本。

商品信息推广合作协议

协议编号:      | 签订地点:广东省潮州市

甲方(推广方):潮州湘桥区粤聚优电子商务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  联系电话:

乙方(商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负责人: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在其运营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上展示乙方商品信息、并为乙方引入客户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性质(务请先读本条)

1.1 甲方提供的服务为商品信息展示与推广导流。甲方不是销售方,不是收款方,不是发货方,不持有商品、不参与物流、不介入售后。

1.2 用户通过甲方平台上的链接或推广编号找到乙方后,与乙方直接达成交易:商品由乙方提供,货款由用户直接支付给乙方,发票由乙方开具,售后由乙方负责。

1.3 甲方不经手任何货款,不代收、不代付、不提供在线支付通道。甲方仅就推广服务向乙方收取推广服务费(详见第三条)。

第二条 推广方式与归因约定(核心条款)

2.1 甲方为乙方分配专属推广编号:YJY-  -  (下称「推广编号」)。该编号唯一对应乙方,仅用于甲方为乙方导流。

2.2 甲方在平台的商品页展示乙方商品信息,并标注「报此编号可享乙方店内优惠」等提示。

2.3 归因规则:用户向乙方下单时出示、报出或以任何方式使用上述推广编号的订单,即视为甲方推广产生,计入本协议结算范围。

2.4 乙方应在其订单记录中如实标注使用了推广编号的订单,并在每月对账时向甲方提供该部分订单明细。该明细为双方结算的唯一依据。

2.5 乙方店内既有的会员折扣、促销活动、赠品等,由乙方自行决定并对用户负责,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任何折扣成本。推广服务费以用户实际支付金额(扣除所有折扣、优惠券、运费后的商品实付金额)为计算基数。

示例:商品标价 168 元,用户使用乙方店内「注册会员九折」实付 151.2 元;若服务费比例为 15%,则本单应付甲方推广服务费为 151.2 × 15% = 22.68 元。

第三条 推广服务费与结算

计费方式按用户实付金额的   % 计算
起算时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结算周期按月结算。每月 5 日前,乙方向甲方提供上月使用推广编号的订单明细;甲方核对无误后,乙方于次月 10 日前支付上月推广服务费
支付方式银行转账(乙方付款至甲方指定账户)
最低结算额当月应付不足 50 元的,可累计至次月一并结算

第四条 退货与退款处理

4.1 用户退货退款且乙方已退款的订单,不计入推广服务费计算范围。

4.2 若该订单的推广服务费乙方已支付,甲方应在下一结算周期予以等额冲抵。

4.3 乙方应在订单明细中标注退款订单,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退款凭证以核对。

第五条 双方权利义务

甲方:

乙方:

第六条 数据与保密

6.1 双方为对账之目的交换的订单数据,仅限用于本协议项下结算,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6.2 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乙方的进货价、成本、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

6.3 本协议终止后,双方的保密义务继续有效 二年。

第七条 知识产权与品牌使用

7.1 乙方授权甲方在平台展示其商品图片、文案、商号与商标,仅用于商品信息展示,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7.2 甲方展示时应标注商品来源为乙方,不得使消费者误认为甲方为销售方。

7.3 协议终止后,甲方应在 15 日内下架乙方全部商品信息。

第八条 协议期限与终止

8.1 本协议有效期 一 年,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期满前 30 日双方均未提出异议的,自动顺延一年。

8.2 任一方可提前 15 日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已产生的推广服务费仍应结清。

8.3 乙方提供虚假信息、售假、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甲方可立即下架商品并终止协议,无需提前通知。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乙方逾期支付推广服务费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金额的 0.5‰ 支付违约金。

9.2 乙方隐瞒、漏报使用推广编号的订单,经核实后应补足差额并支付差额 50% 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累计三次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9.3 因乙方商品质量、食品安全等问题引发的消费者投诉、行政处罚或诉讼,由乙方独立承担全部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第十条 商家入驻与平台规则(参照电商平台通用规范)

10.1 资质要求:乙方入驻平台应按平台要求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主体资质(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与经营类目匹配的许可证件(如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的,应如实提供产地等信息。资质信息发生变更(如证照到期、地址变更)的,乙方应在 7 日内更新并通知甲方。

10.2 信息发布规范:乙方发布的商品信息(含名称、图片、价格、产地、规格、宣传语)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夸大、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侵犯他人商标权、著作权等合法权益,不得违反《广告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参照主流电商平台通行做法,食品类商品不得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10.3 平台审核权: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交的入驻信息与商品信息进行审核,不符合准入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入驻或不予展示;已展示的信息,甲方发现涉嫌违规的,有权先予下架并通知乙方说明情况。

10.4 违规处理: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视情节采取警示、商品下架、暂停展示、终止合作等措施,且已产生的推广服务费仍应结清:

10.5 消费者投诉处理:因商品质量、发货、售后等产生的消费者投诉,由乙方负责处理并在 48 小时内响应;乙方拒不处理或处理不当造成平台声誉损失的,甲方可先行下架相关商品。

10.6 规则变更: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及平台运营需要修订入驻规则与展示规范,修订后的规则在平台上公布后生效;乙方继续使用平台服务的,视为接受修订后的规则。

10.7 免责声明:甲方仅提供信息展示与推广导流服务,不对乙方的商品质量、交易履行承担担保责任;甲方可协助用户与乙方沟通,但不承担商品交易项下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其他

11.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1.2 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提交甲方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法院管辖。

11.3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通过微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确认的版本,与纸质版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潮州湘桥区粤聚优电子商务店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签署提示:
1. 本协议为样张,签署前请确认第三条「推广服务费比例」已填写清楚;
2. 可用微信「腾讯电子签」小程序在线签署,或打印两份签字盖章后各执一份;
3. 双方微信聊天中确认的服务费比例、推广编号等内容,截图留存,可作为本协议附件;
4. 本协议不构成任何形式的代销、代理、合伙或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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